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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化学废物回收管理规定
作者: 时间:2019-04-15 阅读量:

为避免化学废物破坏生态环境、影响人类健康、制约可持续发展,特对实验室使用或产生的废弃试剂、药品、样品、分析残液、盛装容器、受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做如下规定。

一、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、废渣倒入下水道,或将化学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随意弃置。

二、化学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、贮存,化学性质相触的物品不得混装。

三、废弃剧毒化学品,不得与一般危险化学废物混装回收,须单独收集存放,并在外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其危险性,并单独列清单上报。

四、废弃易燃易爆类化学废物,应单独收集、谨慎操作、妥善贮存,并在外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其危险性,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物中,并单独列清单上报。

五、化学废物贮存容器(纸箱、废液桶等)应不与被贮存物反应,密闭可靠,无破损、倾斜、倒置和渗漏等现象。贮存容器外应贴有专用标识,说明其内容、品名、形态、危险性等。

六、不得在实验室长期、大量堆放化学废物。

七、学校集中收运前,相关单位应提前将危险化学废物分类包装好。集中收运时,各实验室应按约定时间将危险化学废物集中至回收地点,对废物内容、品名说明不清的,或贮存容器不符合要求的,回收人员有权拒收。

八、剧毒化学废物、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。废物产生人员应单独列清单提前报送学院审核,最后由设备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范处置。

九、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。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;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废物,要上报学院,最后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置。

十、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(包括动物残体等)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、灭菌处理,分类收集存放,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。



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委员会

2018年4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