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证压力气瓶的安全使用,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第373号国务院令)、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),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压力气瓶的管理范围:
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(-40~60℃)下使用的、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.2MPa(表压)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.0MPaL的盛装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℃的液体的气瓶。
第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、吸附气体的气瓶,灭火用的气瓶,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,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。
第三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,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:
1.临界温度小于-10℃的为永久气体;
2.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-10℃,且小于或等于70℃的为高压液化气体;
3.临界温度大于70℃的为低压气体;
4.为了避免各种钢瓶使用时发生混淆,常将钢瓶上漆上不同颜色,写明瓶内气体名称,见表1。
表1.各种气体钢瓶标志
气体类别 |
瓶身颜色 |
字样 |
标字颜色 |
腰带颜色 |
氮气 |
黑 |
氮 |
黄 |
棕 |
氧气 |
天蓝 |
氧 |
黑 |
/ |
氢气 |
深绿 |
氢 |
红 |
红 |
压缩空气 |
黑 |
压缩空气 |
白液 |
/ |
氨 |
黄 |
氨 |
黑 |
/ |
二氧化碳 |
黑 |
二氧化碳 |
黄 |
黄 |
氦气 |
棕 |
氦 |
白 |
/ |
氯气 |
草绿 |
氯 |
白 |
/ |
石油气体 |
灰 |
石油气体 |
红 |
/ |
第二章 压力气瓶的搬运、存放和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
第四条 搬运时注意事项
1.搬运前,检查气瓶阀门是否关闭完好,明确所要搬运的气瓶内的物质,装上防震垫圈,旋紧安全帽,以保护开关阀,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。在理科楼一楼大厅物管室借好专用推车并做好借用记录。
2.搬运时,使用专用推车搬运,确保不相容气体的气瓶不同时进电梯。搬运过程中,必须做到轻拿、轻放,严禁摔、碰、撞、击、拖拉、倾倒和滚动。途经学生及人群密集地点需谨慎小心,如乘坐电梯应尽量让其他人先行,防止电梯内部拥挤。
第五条 存放、使用原则
1.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,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。氢气、乙炔气等危险性气瓶应存放在带安全报警装置的专用气瓶柜中。所有气瓶要远离热源,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,使用时应加装固定环。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太多气瓶,且一定要注意分类分处保管。
2.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,安装时螺扣要旋紧,防止泄漏;开、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,动作必须缓慢;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,后开减压器;用完后,先关闭开关阀,放尽余气后,再关减压器。切不可只关减压器,不关开关阀。
3.使用压力气瓶时,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。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,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,应注意压力表读数。
4.氧气瓶或氢气瓶等,应配备专用工具,并严禁与油类接触。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,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。
5.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瓶,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(确难达到时,可采取隔离等措施)。
6.使用后的气瓶,应按规定留0.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。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.2 Mpa~0.3 Mpa(约2kg/cm2~3kg/cm2表压);氢气应保留2 Mpa,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,不可用完用尽。
7.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。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;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,应提前进行检验。
第六条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注意事项
1.乙炔:乙炔是极易燃烧、容易爆炸的气体。含有7~13%乙炔的乙炔—空气混合气体,或含有30%乙炔的乙炔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。乙炔和氧、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。
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,要求通风良好。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,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。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,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,应立即关闭气阀,并用水冷却瓶体,同时最好将瓶体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。发生乙炔燃烧时,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。
2.氢气:氢气密度小,易泄露,扩散速度很快,易和其他气体混合。氢气与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:空气偏含量为18.3:59.0%(体积比),此时,极易引起自然自爆,燃烧速度约为2.7米/秒。
氢气应单独存放,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气瓶房内,以确保安全,严禁放在实验室内,严禁烟火。应旋紧气瓶开关阀。
3.氧气: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,在高温下,纯氧十分活泼;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,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,并引起发热自然,进而产生强烈爆炸。
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,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;禁止用(或误用)盛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灌氧气。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。
4.氧化亚氮(笑气):具有麻醉兴奋作用,受热时可分解成氧和氮的混合物,如遇可燃性气体即可与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烧。
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
第七条 对严格遵守此管理各项规定,保证了学院安全的实验室和管理人员,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第八条 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人员,学院视危害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行。